医疗美容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美容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健康发展,引导医疗美容网络市场经营活动更加规范,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新氧APP)倡导发起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倡议广大医疗美容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加入本自律公约,积极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自律,共同规范医疗美容网络经营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医疗美容网络市场环境。

第三条从事医疗美容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患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本公约遵循导向正确、真实、合法、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多元共治、行业自律的原则,倡导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导向,秉承以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为宗旨。

第五条互联网平台内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是指在医疗美容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账号,开设线上店铺从事医疗美容营销服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展示、线上咨询、面诊服务、科普讲解和营销推广等商业活动。

第六条医疗美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为平台内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提供信息传输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第七条医疗美容服务人员分为专业医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专业医师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依法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执业地点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其他从业人员是指不参与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人员。

第八条医疗美容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主动接受政府监管、社会监督,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共同制定并签署本公约,构建良好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服务平台自律条款
第一节 资质

第九条 服务平台应当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配备符合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服务平台积极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者责任与义务,应当收集并查验医疗美容经营者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材料,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并建立登记档案。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压实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提供真实经营资质信息责任,做好资质信息的定期核对工作。

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的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服务平台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医疗美容专业医师在互联网渠道内向用户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或发布包含诊疗行为及医学判断等相关内容的专业科普信息时,须向医疗美容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执业资格,并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参与医疗美容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营销活动中,不得以医疗美容服务专业人员身份、不得穿着医务人员服饰对用户开展诊疗类服务。

第二节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和医疗美容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的;

(六)“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等禁止类医疗技术;

(七)A型肉毒素等医疗用毒性药品销售或营销信息;

(八)非法药品、医疗器械;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审核:

(一)对医疗美容服务,服务平台应当要求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明示医疗服务属性,并在显著位置进一步展示医疗安全和患者知情信息,包括医疗警示。

(二)服务平台应当要求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严格依法依约兑现承诺,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非医疗美容服务,服务平台应当要求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明示非医疗服务属性,告知非医疗服务不能代替医疗服务。

(四)服务平台对自行发现的、公众举报的、行政机关提示告诫的虚假违法信息,应及时核查、屏蔽或者停止服务。

(五)服务平台应当要求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确保主体信息真实、有效,不得虚构或使用与现实不符的奖项、荣誉等信息欺骗、误导患者,并确保与线下提供的服务主体信息保持一致,包括经营地址、营业时间、店铺环境等情况。

(六)服务平台要求医疗美容服务主体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使用虚假捏造的专利技术、极端情况的实验数据等信息欺骗、误导患者。

(七)服务平台要求医疗美容服务主体不得采取低价引流等方式,引导用户到店后提高价格,欺骗患者;或采取低于成本价的恶意降低行为,进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

(八)服务平台要求医疗美容服务主体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建立医疗美容互联网营销信息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医疗美容服务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处置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违法违规推广内容进行删除屏蔽;

(二)对开展违法违规宣传推广活动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服务主体账号做降权降级处理;

(三)对经核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主体予以清退、终止服务并及时进行跨平台信息通报。

第三节 服务平台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制定服务平台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明确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事项,督促医疗美容服务主体按照目录要求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第十七条 完善医疗美容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依法保存网络营销交易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完善服务平台间的争议处理衔接机制,依法为患者做好信息支持,积极协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平台内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医疗美容服务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信用评价奖惩机制,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强化合规守信意识。

第二十二条 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注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第三章 协同共治

第二十三条 服务平台及平台内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服务平台之间建立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提供协查数据,配合协助执法,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与自律公约成员单位合作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享违法风险信息,防范跨平台违法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各条款,加强信息共享和行业自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2023年1月6日起生效。